条例2

投诉及纪律处分程序

2.1任何人士,不论是否会员,均可向协会投诉会员从事了不符合AHRI道德和职业行为守则规定的行为和/或该行为可能给协会或该专业带来名誉扫地。此类行为将根据以下条款予以考虑。

2.2专业标准纪律处分程序

AHRI理事会应委派专门为此目的而设立的专业标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处理针对AHRI会员(任何级别)投诉的政策。该委员会将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2.3投诉程序

2.3.1本学会、另一成员或第三方均可对一名成员提出投诉。

2.3.2任何针对会员的投诉必须在保密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会员及数字战略总经理。投诉人须列出构成投诉人投诉基础的情况,包括投诉人与有关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的话),以及任何支持投诉人投诉的其他资料或书面物品。

2.3.3负责的AHRI执行人员将与投诉人协商,并将此事提请其他各方注意,特别是AHRI的相关国家主席,如果认为适当,还将提请有关成员注意,以确定是否已提出初步证据。如果AHRI主管人员确定已提出初步证据,则AHRI主管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书面通知有关成员。

2.3.4如确定个案并非表面证据确凿,则AHRI的主管人员会在5天内以书面通知投诉人,并酌情通知有关成员。投诉人可以书面形式向AHRI负责行政人员提出质疑,上诉将提交纪律委员会考虑。此上诉程序仅包括考虑已提交给AHRI主管人员的信息、投诉人和有关成员的建议和书面陈述。上诉将提交专业标准委员会考虑。专业标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没有义务为该决定提供书面理由。

2.3.5如果负责的AHRI执行人员在一审中决定,或专业标准委员会在初步上诉中认为已经提出了初步证据,负责的AHRI执行人员应书面通知有关成员投诉,并应要求该成员在发出通知之日起28天内作出回应。在收到回复后或在期限结束时(以较早者为准),AHRI负责执行人员应将投诉和成员的回复(如有)提交给专业标准委员会主席。主席会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召开纪律小组会议。

2.4纪律小组

2.4.1纪律委员会拥有作出纪律决定的权力。纪律委员会由专业标准委员会成员组成。该委员会的主席不会是纪律小组的成员。

2.4.2纪律小组将由国家主席、有关国家主席和董事会成员组成,他们每人将有一次预选投票。如果小组决定谁没有投票权,它可以增选专家顾问。此外,亦会有一名纪律小组秘书。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主席不得有决定性的一票;在这种情况下,申诉应被视为驳回。

2.5纪律委员会聆讯

2.5.1在收到回应后的14天内,或在向有关成员发送通知后的28天内(以较少者为准),AHRI负责执行人员将确定纪律小组听取投诉的日期和地点,并向有关成员和投诉人发出至少28天的通知,或其他可能确定的期限(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投诉可以当面或通过视频会议进行听证。

2.5.2纪律聆讯前最少14天,纪律小组必须以书面向有关成员及所有其他各方提交支持投诉的文件。有关委员亦应有适当机会在听证会上介绍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有关证据。提出投诉的人可能会被要求出席聆讯。任何一方或双方如有意愿,均可由AHRI成员陪同。该成员将以支持者或顾问的身份出席,但不以代表或倡导者的身份出席。

2.5.3经双方同意,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聆讯,如果纪律小组认为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这样进行。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通信方式进行听证。

2.5.4纪律小组可以书信或传召证人或其他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作出进一步查询。这可能涉及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暂停专家组听证会。

2.5.5纪律委员会在考虑所有可收到的意见书后,会作出决定。如果专家组认定案件没有证据,投诉将被驳回。AHRI的主管人员会通知投诉者及有关会员。

2.5.6纪律小组的决定应以简单多数通过,并可在有关成员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但纪律小组须事先被告知聆讯日期和投诉的性质。

2.5.7纪律小组的决定应报告给AHRI董事会。纪律委员会及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会通知受投诉的委员及投诉人,并立即生效。出版物的范围将由研究所国家主席根据纪律小组或上诉小组的建议酌情决定。在已被驳回的案件中,不会透露当事人的身份,但案件的细节仍可公布。受到纪律处分的议员可酌情要求国家主席代表他们发表决定。

2.6纪律小组的权力

2.6.1纪律小组应有以下权力-

  • 驳回投诉;或
  • 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纪律决定(结合或作为替代):

2.6.1.1警告、告诫或训斥任何成员

2.6.1.2要求会员就未来的行为和表现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资深同事的指导和具体培训,和/或安排定期报告

2.6.1.3指示将记录投诉的陈述记录在协会的被投诉人的个人记录上,并保留一定的时间

2.6.1.4审核会员在本会的任职资格

2.6.1.5重新指定一名学会会员职系的成员

2.6.1.6在规定的时间内取消协会的会员福利和指定信函的使用

2.6.1.7要求成员辞职

2.6.1.8开除会员

2.6.1.9向国家主席和学会国家主席提出关于公布决定的建议。

2.7申诉制度

2.7.1纪律小组对其提出的投诉全部或部分得到维持,并对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委员,可向上诉小组提出上诉。这种呼吁必须在纪律决定通知之日起28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会注册办事处的国家主席提出。该通知必须列明纪律处分决定所涉及的问题的全部理由。纪律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所决定的有关行动,一般会暂停执行,直至上诉聆讯完毕。

2.7.2负责的AHRI执行人员将以上诉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将上诉通知专业标准委员会主席,并指示主席召集上诉委员会。

2.7.3主席应确定审理案件的日期和地点,至少提前28天通知有关成员,或在各方可能商定的其他期间通知有关成员。

2.7.4上诉小组将遵循与纪律小组相同的程序,但有关成员可由第三方代表,而该第三方不一定是学会的成员。有关文件将于上诉聆讯前传阅各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并以简单多数作出;如果没有获得多数,上诉无效,原判成立。

2.7.5上诉小组可推翻、更改或维持纪律处分决定。

2.7.6在上诉委员会作出决定后14天内,会以书面通知有关成员。

2.8上诉委员会

2.8.1上诉委员会由专业标准委员会主席担任主席,以及该委员会的其他三名成员组成。在主席不可避免缺席或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该主席或专家组本身可提名另一名专家组成员担任主席。曾就同一事项参与纪律小组的成员,不得担任上诉小组成员。

2.9公布决定

2.9.1国家主席的决定和专业标准委员会主席提出的初步上诉应向该委员会报告。

2.9.2纪律小组及上诉小组的决定,会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被投诉的成员及AHRI董事会,并立即生效。出版物的范围将由研究所国家主席根据纪律小组或上诉小组的建议酌情决定。在已被驳回的案件中,不会透露当事人的身份,但案件的细节仍可公布。受到纪律处分的议员可酌情要求国家主席代表他们发表决定。

2.10 Re-admittance

2.10.1在会员被除名后重新接纳前,应与有关国家主席讨论此事,并提交AHRI理事会。

2022年7月